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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船舶物权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20 09:06:00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船舶物权“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海商法考试题库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船舶物权

1、船舶的组成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

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

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

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

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

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

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救助报酬、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清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

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

《海商法》:法院拍卖

更多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重点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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