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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事故的基本概念
一、事故的定义与基本特性
事故定义:是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事故的特点:①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特殊事件。
②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
③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④事故除了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
污染等其他形式的后果。
事故和事故后果的关系
事故和事故后果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情,这是不正确的。
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事故的后果,特别是给人们带来严重伤害的或损失的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应地使人们注意了带来这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相应地使人们也就忽略了这种事故。
未遂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海因里希法则:即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没有伤害的事故件数之比为1:29:300。
海因里希法则反映了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之间的一般规律,且说明事故发生后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具有随机性质或者说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机会因素。
海因里希法则阐明了事故发生的频率与伤害严重程度之间的普遍规律,即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大量发生的是轻微伤害或者无伤害,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容易忽略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
根据海因里希法则,在同类事故中,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比严重伤害事故大得多,只要我们关注未遂事故,研究未遂事故,就有可能控制严重事故的发生,这也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研究未遂事故的困难:①主要问题,人们对其不重视。
②未遂事故数量庞大。
③未遂事故的界定困难。
④只关心那些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的未遂事故。
二次事故:由外部事件或事故引发的事故。
外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在内与本系统无直接关联的事件。
二次事故可以说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源。
非工作事故:员工在非工作环境中(如旅游,娱乐,体育活动及家庭生活等诸方面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事故的基本特性
1)普遍性自然界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类的生产、生活中也总是伴随着危险。所以事故发生的可能
性普遍存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不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危险性各不相同,事故发生的可
能性也就存在着差异。
2)随机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
3)必然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绝对的。
4)因果相关性事故是由系统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5)突变性事故由安全状态转化为事故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突变现象。
6)潜伏性事故发生具有突变性,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一个量变的过程,亦即系统内部相关参数渐变的过
程。所以事故具有潜伏性。
7)危害性事故往往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8)可预防性尽管事故发生是必然的,但我们可以采取控制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或者延缓事故发生的时
间间隔。
二、伤害分类
按人员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把伤害划分为四类:
(1)暂时性失能伤害;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4)死亡。
三、伤亡事故
从事故统计的角度把造成损失工作日超过1天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称作伤亡事故。
在生产区域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称作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伤残及死亡。
认定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有: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答》
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四、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天的失能伤害;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天
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其中公路上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4、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小于1万元
较大损失事故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10万元
重大损失事故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
特大损失事故大于100万元
补充: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事故的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一次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吊车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检修、调整;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忽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
2、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指使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1技术上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
3身体的原因;
4精神的原因
5管理上有缺陷;
6学校教育的原因;
7社会历史原因。
前五条又称二次原因,后两条又称基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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