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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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会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
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尚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该标的物被丙损毁,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该标的物。此时,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特征,甲仍然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标的物不能交付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一种惩罚手段,受害人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当损失小于违约金时,仍按违约金执行;当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应补齐差额部分。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安排。《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根据其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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