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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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权利体现为请求,而非支配,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或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中,开发商作为债权人在工程尚未竣工交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工程,根据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中途占用尚未竣工的项目的,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因此,合同债权为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在同一客体之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平等,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在不能足额受偿时,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的效力。
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自行救助,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处分权能是指债权人享有对债权本身的处分权,可放弃或转让债权等,作出对债权的有效处分行为。
保持力是指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此类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A企业兼并B企业,约定B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资料。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汽车销售商应交付必要的用户手册等文件。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合同类型。
同主给付义务不同,当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如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漏公司开发新产品的技术秘密(保密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品(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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