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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符合法律规定:2-200人, 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③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新公司法这块已经取消资本限制,但2015-4考 试,仍以课本为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的所有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总额不少于35%)。
(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 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股东会、
董事会(5-19人)、
监事会(不少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
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自由转让。
3)股权形式为股票。
4)财务状况公开。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此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
③有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等。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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