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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法的渊源:
1、定义:海关法的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海关法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海关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2)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3)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
2、具体表现形式:
(1)海关法律:
定义: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海关法律在海关执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刑法》的有关节等
(2)海关行政法规:
定义: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海关行政法规在海关执法中的效力仅次于海关法律,若内容与海关法律相抵触则为无效
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18 部
(3)海关行政规章:
定义: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部、委、办制定,并以海关总署署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海关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较为成熟)
例子:海关总署制定的办法、决定等 118 部
(4)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定义:海管总署制定的、未按总署令排序的、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和规定等
特点:400 或 600 件 尚欠成熟
(5)我国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国际法,法律效力等同于海关法律国际海关公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成员国缔结的多边协议:《京都公约》、《伊斯坦布
尔公约》等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便于跨过执法、提高行政效率
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途径:我国将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海关公约或协议生效与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有时间差(便于国内法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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