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本科经济法学专业《00167劳动法》第三章复习资料(2),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提供,仅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考试资料可查看本网站“复习资料、历年真题、资料下载、备考指导”栏目。
第三章
第二节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一)政府
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1)“人力资源市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协调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表述,是对原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
(2)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
(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4)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
1.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
2.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
(1)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其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其就业必须是自愿;
(4)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其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
(三)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义务
劳动者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努力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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