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本科经济法学专业《00167劳动法》第三章复习资料(1),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提供,仅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考试资料可查看本网站“复习资料、历年真题、资料下载、备考指导”栏目。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二)特征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
1.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2.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
(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二)就业促进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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