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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债的转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4-25 09:43:38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债的转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债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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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

第一节:债的转移概述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1、债权让与;2、债务承担;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第二节: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A、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B、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A、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B、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C、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预测题)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第三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转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④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变更,须经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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