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债的发生“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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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
A、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③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①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
A、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
为。
B、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A、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B、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
D、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E、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预测题)
1、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2)补偿损失。(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2)给付目的未达到。(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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