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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担保物权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4-24 09:38:06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担保物权“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担保物权

更多资料可查看:民法学考试题库自考民法学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根据发生原因,分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2)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3)根据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分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根据登记与否,分为: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2、抵押物。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抵押物的处分权。(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期限届满。4、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物质的权利。B、留置物质的权利。C、质物孳息的收取权。D、费用偿还请求权。

E、质物的变价权。F、优先受偿权。G、质权处分权。

质权人的义务:A、质物的保管义务。B、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A、质物的处分权。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C、对质权人的抗辩权。D、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4、动产质权的实现:

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的折价、拍卖、变卖。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A、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B、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A、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B、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C、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D、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

A、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B、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C、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D、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E、质权人无决议权。F、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G、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A、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B、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A、留置占有的留置物。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C、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D、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E、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F、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G、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H、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4、留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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