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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集体劳动关系
一、集体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
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特征如下:(1)雇员主体必须是雇员的组织;(2)雇主主体可以是雇主个人或者雇主的组织;(3)协调二者关系需要依法建立独立的协调机制,即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有三种类型,即个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以及包括第三方(如政府)在内的广义劳动关系。
(二)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二、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基于对立统一原理建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始终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两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工业民主机制)开始并行发展:(1)基于对立统一原理运行的传统的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2)基于合作原则运行的现代非对抗性协商机制。
(一)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
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寻求妥协和统一的过程和制度。
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强化,即雇主利润最大化和雇员待遇最大化。
(二)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
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
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淡化,即企业生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高利益。所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
第二节集体谈判/协商
一、集体谈判/协商概述
(一)定义
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
(二)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集体谈判/协商的意义
集体谈判/协商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所璋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具有下列特征:(1)集体谈判/协商是民主自治机制。(2)集体谈判/协商是具有弹性的决策机制。(3)集体谈判/协商是创造社会公正的机制。(4)集体谈判/协商是对立统一的机制。(5)集体谈判是法律机制。
(四)集体谈判/协商的覆盖范围
集体谈判/协商的覆盖范围反映其协调功能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接受程度,是用来衡量集体谈判/协商重要作用的一个指标。
二、集体谈判/协商的参与者
(一)工会的角色和功能
在实行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国家,工会的角色有两个c一是代表雇员利益和保护雇员利益的有效工具;二是参与集体谈判/协商,进行民主协商的群众组织。
工会组织结构有多种类型:(1)全国联盟,是工会组织结构的顶点。(2)全国性工会。(3)中间协调机构。(4)谈判中介机构。(5)企业工会。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具有下列特点:(1)多元性。(2)合法性。(3)民主性。(4)独立性。(5)经济实体性。
(二)劳动理事会
劳动理事会,即在企业内部由员工选举产生,并代表全体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组织。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企业内代表全体员工的组织,由企业员工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选举产生;(2)作为员工代表通过与企业管理层对话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来维护员工利益。
(三)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是指代表雇主利益与雇员组织进行谈判的机构。
雇主组织的功能如下;(1)保护并提高雇主的利益。(2)代表雇主行事。(3)强化成员组织的内部管理。
欧盟国家雇主组织的结构如下:(1)法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协会有与工会相同的权利。(2)德国宪法赋予雇主结社自由权利。(3)英国雇主协会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英国工会,因为英国的雇主协会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或非公司协会。
欧盟国家有以下三类雇主组织:(1)北欧国家模式的雇主协会。(2)德国模式的雇主协会,比较强调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3)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模式的雇主协会。
三、集体谈判/协商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述
集体谈判机制,具体内容包括:(1)扩大工人权利;(2)恢复员工委员会的地位;(3)扩大员工委员会的作用;(4)深化集体谈判成为法国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一年——次工资谈判,获50%以上选票的工会组织,有权否决达成协议的申请。
集体谈判/协商立法的形式包括:附属于宪法体系的立法;附属于民法体系的立法;附属于工会法体系的立法;附属于劳动法体系的立法;独立法令。
(二)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即具有谈判/协商主体资格的人和组织。
(三)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在各个国家是随其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形成的。
美国将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划分为三类:强制谈判议题;允许谈判议题;不合法谈判议题。
在欧洲国家,则由谈判主体决定谈判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和劳动权益。
80年代后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缩短工时、提前退休、失业保险、就业安全等。
(四)集体谈判/协商的机构、模式和程序
谈判机构。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和常设机构。特设机构是临时性的。
谈判模式。
集体谈判/协商模式包括:(1)适用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全国性谈判;(2)适用于某个部门的部门谈判或行业谈判;(3)单个雇主谈判。
谈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谈判的提出和资格的认定。(2)组织谈判机构,进人谈判准备阶段,议定谈判议题;’双方都准备了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3)依双方共同订立的规则和日程,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地位不断调整谈判策略。(4)签订集体协议。
(五)集体谈判/协商的结果
集体谈判/协商可以产生多种结果,如集体协议、单位规章、薪酬方案等。
集体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平等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动关系出现以下变化:一方面,单位规章在制定过程和内容等方面都越来越多地反映员工利益;另一方面,在管理层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愈加得到重视,而缺乏教育背景和技能的员工则具有被忽略的趋势。
薪酬方案是包括当期分配和延期分配在内的一揽子分配计划。
(六)政府与集体谈判/协商
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政府具有多重角色,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的雇用者。因此,政府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1.公共政策的影响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做法,有的甚至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工业民主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政府的经济政策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介人谈判/协商过程
政府介入该过程时有两个角色,即公共部门雇主的角色和集体谈判/协商立法者的角色。政府立法解决集体谈判/协商程序问题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集体谈判/协商的行为;二是制定法律原则。
第三节集体协议立法
一、集体协议概述
(一)定义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协商的有效结果,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协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2)集体协议不同于个体劳动合同,它不产生具体的劳动关系。
(二)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三)集体协议的分类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纲领合同与特别合同。(2)一揽子合同与专门合同。(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4)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同。
(四)集体协议的内容
集体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基准规定和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规定。
1.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即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个体劳动合同只能等于和高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基准,不得低于这个基准。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即关于协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规定
(五)集体协议的效力
集体协议的效力即集体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1.时间效力
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
3.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六)集体协议的管理
集体协议的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对集体协议进行的审查、监督和争议调处,以保证集体协议得到履行的行为。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进行劳动法制教育,提高雇主、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情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4)协调处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
(七)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
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即集体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集体协议规定义务时,依法依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集体协议立法
(一)中国集体协议立法的历史沿革
1.建国时期的集体协议立法
《共同纲领》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劳资两利原则,应当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协议。1950年,中国颁布了<<工会法},规定了工会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
2.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协议立法
1994年,首次颁布的《劳动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
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义
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
2.集体协议的订立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的内容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制裁方式;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中国,有两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即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5.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6.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
7.集体合同审查任何一方
审查事项如下:(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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