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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特征: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是:
①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②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③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把夫妻关系立法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一体主义,一种是夫妻别体主义。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四、我国夫妻家庭法上的夫妻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一)《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二)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的规定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夫妻遗产继承权应注意:
①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③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④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⑤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⑥《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⑦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1、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婚姻住所决定权:享有决定住所、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
注意: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
入赘婚:指婿入女家所成的婚姻
①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②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
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①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③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注: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准许离婚。
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一)夫妻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
(二)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
(1)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
①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②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③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④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2)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
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5)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婚姻中的房子问题
①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③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④婚姻存续期间,对一方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等,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一方。但因修缮、装修等而使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注意: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③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除外: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
赠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注意:
①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
②原为一方的财产投入家庭使用的,已经损耗或自然损毁的,离婚时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③婚后购置的首饰、摩托车、拖拉机等生活、生产资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④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作出安排,优先适用于法定财产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对内效力体现在:
(1)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
(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以处理。
对外效力体现在: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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