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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国际环境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01 09:22:10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国际环境法“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题库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述

1.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涵:①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特殊领域,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②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③国际环境法具有拘束力,靠国家自己的行为来保障。

2.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

(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全球性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

(2)国际环境习惯: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确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在《斯德哥尔摩宣言》(也称《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中有重述。【这个仲裁考察频率高】

(3)一般法律原则: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产生广泛影响的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存在的强有力证据。

(4)辅助性渊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5)软法: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法律效力待定。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言。

3.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主权国家。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分为三类:①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②联合国系统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③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作用:主要起到平台的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为各国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②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③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促进原则和规则的发展;④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⑤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4.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①环境要素;②主体针对环境要素所从事的行为。

(1)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即主体在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的行为。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1)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主要集中在两方面:①界河、国际河流及沿海渔业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②野生物种保护。

①1909年巴黎召开的“保护自然国际大会”提议建立一个国际性保护自然的组织。

②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白令海太平洋海豹仲裁案(1893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38年和1941年)。

(2)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①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成立。

②规范船源污染成为重点。1954年签订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成为规范船源污染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3)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①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当时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说了就要做】

②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③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次阐明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依据;为后来各国制定发展本国的国内环境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④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于哪个时期?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4)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的发展

①1989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为里约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和基调。

②里约会议首次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渗入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各个领域,成为当今国际和国内的焦点问题。

③2012年6月,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通过了最终成果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6.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指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①通常反映在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多边条约和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中;②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③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考察次数最多】

①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指各国享有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同时承担不得给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②主权原则的国际法的基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享有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

③在肯定国家对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义务,即不得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④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明确了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这一原则被《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重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习惯法规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意义:①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当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②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

具体形式:预防、通知、协商、互助。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防止现在进行的和已经完成的损害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是国际法主权原则在环境领域的适用;防止环境损害原则:以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为目的。

(4)谨慎原则: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谨慎原则源于德国法,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者证明所从事的行为不会损害环境。

1992年《里约宣言》表达了谨慎原则的核心内容。2000年签订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被称为“谨慎原则的宣言”。

(5)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污染这应当为环境恶化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负担相关环境费用。

(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

共同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保护和改善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②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③相互合作与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区别责任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差别化环境标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现了有区别责任,如:发达国家率先削减排污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7)可持续发展原则:1989年《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内容:①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②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人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③以可持续发展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④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兼顾。

7.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1)国际环境法的手段和方法

命令与控制措施: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以公权力作为后盾实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经济刺激措施: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国际条约中用的最多。

综合措施:预防性措施。物质循环、清洁生产。

(2)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措施:包括信息的报告、监督、监控机制。

8.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沿用一般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分为两类:①政治方法(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②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1.大气环境

(1)跨界大气污染

预防和治理跨界大气污染的条约最初以双边条约为主,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个旨在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多边条约《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美国和加拿大于1991年3月13日签订了《美加大气质量协定》,对SO2和氮氧化物排放制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2)臭氧层:

1985年3月22日,维也纳召开外交大会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只是框架性条约。该公约的宗旨是:①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防止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不利影响;②采取措施控制已发现的对臭氧层有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③鼓励合作科研和系统观测;④鼓励法律、科学技术的信息交流。

1987年9月16日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达到125种。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环境条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3)全球气候变化:

1992年,里约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发签署。公约宗旨是①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干扰的水平;②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③使经济以可持续方式运行。

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

2009年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达成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就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行动作出安排。

2.海洋和淡水

(1)海洋: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旨在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1973年签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记为船污公约),对船舶污染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规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基本建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管理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

(2)淡水:

1966年《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简称《赫尔辛基规则》)是最早、最经常被引用的国际文件。该规则第一次全面对当时已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做了编纂,同时对国际河流的利用提出了指导性原则。

3.危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1)危险废弃物的国际法律管制:最重要的条约是1989年签订的《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

(2)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

1979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是国际上旨在保护核材料的合法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1994年《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关于实现和维持核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核事故,《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及早通报公约》(简称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简称援助公约)。

核损害民事赔偿方面:

1960年7月,巴黎签订《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1963年签订《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目的是补充和增加民事赔偿。

1963年签订了《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建立了普遍性的、和平利用核能造成核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并对“核设施”、“核事故”、“核损害”等概念做了明确规定。

(3)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的管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做了规定。

1998年《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将自愿性质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变为强制性的制度。

(4)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管制

2001年《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谨慎原则1】

4.生物多样性:

(1)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主要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的条约体系。

2000年1月签订《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或《卡塔赫纳议定书》),被称为“谨慎原则的宣言”,该议定书规定了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谨慎原则2】

(2)海洋生物资源保护: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是签订较早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一般性多边条约。

(3)对特定物种的保护:

1973年华盛顿签订《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采取分类控制措施。

1979年缔结《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简称《波恩公约》),被保护物种包括鸟类、陆地或海洋哺乳、爬行类动物、鱼类。

(4)栖息地保护: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萨姆公约》),【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1972年《养护南极海报公约》、1980年《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又称《马德里议定书》)。

第三节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1.中国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国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实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既是国内法的重要问题,也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没有明文规定,只在《环境保护法》46条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环保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该规定解释为:①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②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2.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

中国没有参加《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但中国提前完成了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淘汰臭氧层耗损物质的义务。2007年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确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的目标。【单选】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减缓气候变化,主要政策措施有: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②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③节约能源、④提高能效、⑤增加碳汇。【多选】

3.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重要】【简答、论述】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问题的解决智能在发展中实现。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互利共赢。

(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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