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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技术转让法00255复习资料(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10-08 09:00:00 编辑:霞

自考00255国际技术转让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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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

技术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的Techno与Logy两个词,前者的原意是应用于工业的实用科学,后者的原意是系统的学问或理论。技术这个概念发展到现代,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7年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证贸易指南》的解释,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不论这种知识是否体现为一项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者植物新品种,也不论是否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技巧之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之中。该定义被认为是目前国际社会较为公认的关于“技术”概念的解释。

在WIPO关于技术的定义中,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有三个特征:(1)该技术属于工业或商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实用性,是技术思想或理论与具体的解决方案的统一;(2)这种技术必须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如以书面形式存在或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但技术贸易过程中交易并非这些有体的产品或服务,而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技术或经营管理服务的技术本身。并且这些技术知识是已被揭示或能够被揭示的,是已被传播的或能够以某种形式由一个人传达给另一个人的。(3)这种技术必须是有系统的知识。所谓有系统的就是指这种知识是为了提供解决一个问题的系统方法。

不论技术在今天具有多么广的外延,从是否应给予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公有技术与非公有技术。而能够在贸易活动中由一方有偿地转让给另一方的,仅仅是非公有技术。公有技术又是由2部分构成的:从来就属于公有的,象数学运算法就是如此;曾经属于专有,而后变为公有的,象过了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就是如此。凡是本来公有的、或已经变为公有的技术,就成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得和应用的对象。它们的应用成果可能仍旧会很有经济价值、可以投放市场的,但它们本身则不能再成为技术商品。在一般情况下,公有的技术不可能倒转回去变为专有的。非公有技术在今天至少是由3部分构成的:专利技术; 秘密技术;介于二者之间的计算机软件。根据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条规定,技术进出口转让的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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