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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的定义
1、自然人。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2、法人、其他组织。主要采取设立地标准,也有采取设立地和住所地结合的标准。相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例如,ICSID第25(2)规定了资本控制原则作为例外,但也同时规定了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同意作为条件。
(三)国际投资中股东的保护
1、企业国籍国
一般只有企业国籍国可以对东道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因为,通常受到损害的是企业权利,股东仅仅是因为企业权利收到侵害从而在利益上也受到了损害。
例外:①股东权利(例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分红权、股东对于清算剩余的索取权)受到了直接侵害;②东道国侵害的企业本身是东道国企业,但股东是外国人;③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原因(股东主张),导致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不存在或者不能主张自身权利;④企业国籍国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对企业行使外交保护权。(实际上例外及其罕见)
2、投资条约【对投资的股东保护很多,股东可以直接主张救济权利】
ICSID——资本控制原则+双方同意
BIT——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甲(东道国、外商投资企业X)、乙(直接的投资者X1)、丙(间接的投资者X2)
在符合诸如ICSID公约的规定之下,X可以指控甲国,视为直接投资者。
在BIT之下,X1可以指控甲国,作为直接的投资者。
在BIT之下,X2可以指控甲国,作为间接的投资者。
中国BIT:除了纯粹的间接金融之外,其他各种投资都广泛包括在内。而且,既包括直接投入的财产,也包括间接投入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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