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自考劳动争议处理概论11471复习资料(5)”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更多自考劳动争议处理概论11471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劳动争议处理概论11471复习资料”栏目。
十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 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
2.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 劳动仲裁具有很可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 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 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十五、独立仲裁原则。
1. 劳动争议仲裁权统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
2.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3. 劳动争议仲裁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具有独立性。
三、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
1. 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应诉权的原则;
2. 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原则;
3. 原则性与灵活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 特别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批确定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有以下三种:
1.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亦叫普通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必生的劳动争议。”
2. 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亦称专属管辖,是一般管辖的对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 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立法授权某些国家机关依法确定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全专业电子资料、题库、学位、网课
最高直省2344元
上千+科次精品网课
买网课即送全真模考题库
五千+科次教材资料
电子资料满三件9折
五千+科次在线题库
全真呈现历年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