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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度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1. 法律依据方面的比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外,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其组织与工作程序比较规范、严密。
2. 申请与提起的条件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百劳动争议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3. 受理的主体及其组成的比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本企业工会的代表、职工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担任。
4. 受理条件的比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只有一方申请,而另一方不愿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则有所不同,只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就可受理。
5. 处理方式的比较。劳动争议调解是以调解为处理争议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商贯穿于整个处理过程,处理的结果是通过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方式是在查清劳动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责任给予判断和确认,并依法做出裁决。
6. 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的比较。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规定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的60日内作出。
7. 处理结果的效力比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反悔,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依法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调解书和裁决书在生效后,均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
2.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弱化;
3. 工会代表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体身份受到质颖;
4. 劳动争议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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