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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争议处理概论11471复习资料(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9-06 09:00:00 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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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

1. 劳动行政处罚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2. 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3. 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关系、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 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六、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

3. 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4. 责令停产停业;

5. 征收滞纳金。

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 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共同作出决定。

2. 调解原因。重视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个突出特点。

八、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特点。

1. 适用主体特定;

2. 适用对象特定;

3. 适用程序多元化。

九、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1. 当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2. 当同级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3.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发生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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