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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区别。
1. 争议的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争议的内容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劳动行政机关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和相关正当利益的纠纷。
3. 争议的客体不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行为和物,劳动行政争议的客体除此以外还包括人身内容。
4. 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劳动行政争议是为实现管理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权而产生的争议。
5. 争议引起诉讼的程序与被告不同。劳动行政争议引起劳动行政复议或劳动行政诉讼程序,被告只能是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争议引起仲裁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才可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被告。
6. 处理争议依据不同。处理劳动行政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我国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 根本原因: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
2. 主体原因: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3. 组织原因:企业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弱化。
4. 市场原因:劳动市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大,给雇主提供了选择劳动力的广泛空间和苛求劳动者的优势地位,劳动者选择余地却比较小,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缺乏讨价还坐的能力,被迫放弃部分合法权益,接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
5. 机制原因: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审理周期过长,衔接不顺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狭窄,劳动仲裁工作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劳动仲裁机构力量不足。
6. 法制原因: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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