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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616知识产权概论复习资料(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8-23 09:00:00 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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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创造性: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的分类号在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近似产品的时候仅起参考作用。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分类号不同,但其指定的用途与对比文件相近,仍应认为两者属于相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的外轮廓形状为该类产品的常规形状,而其上图案和色彩均与对比文件的相应要素相同或者相近似,则由于产品的常规形状不容易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应认为该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三、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4、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专利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此外,修改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一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本条为具体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特定新增情形。在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3种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进行了做了进一步扩展和丰富。修订目的在于当危及公共利益的突发情出现或即将出现时,为保证尚未申请专利的新技术在公开使用之后仍然能够申请并获得相关专利,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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