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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1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6、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9、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5、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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