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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破产法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为为手段来达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
2)它以债务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偿为前提;
3)它是一种司法清算程序。
2、破产法: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
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
1)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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