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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观题] 一九九五年四月 二十六日 傍晚, N 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 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
    因流血过多 处于休克状态, 乡 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 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 但
    仍神智不清。 S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很快查明被害人为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杀害范某的嫌疑人
    是同一纺织厂原范某的对象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报告, 张
    某称因范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 其意图恢复关系, 遭到范某的拒绝, 其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 用 手中水果
    刀刺向范某左面颊, 范某转身欲跑, 张某将她按住, 捂住她的嘴巴, 并在她背部刺了 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
    村委会领导商谈, 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 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陪礼道歉, 负 担其全部经济
    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 二十七日 找到范某的父母做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 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 张某的
    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如下协议: ( 1) 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 2) 张某除负 担范某全部医疗费
    用 外, 另 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 3) 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 责; ( 4) 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 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 于四月 三十目 下午前往 N 村拘捕张某时, 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 , 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 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 争吵造成的, 不是故意犯罪, 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 回答问题: ( 1) 此案能否由村委会调解解决, 为什么? ( 2) 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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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发生口 角 , 张××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 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 肝脏破
    裂, 尚未脱离危险。 经工作, 张××于 3 月 16 日 23 时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 该对上述事实供认
    不讳。 ( 注: 受理时间 2006 年 3 月 15 日 14 时 15 分)
    问: 本受理表报案内 容填写有什么不当之处, 反映出了 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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