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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1-02-22 16:23:35 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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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发展及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基本概念

1、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或持有省部级(含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颁发的相关非学历教育证书者,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免考。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00020高等数学(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023高等数学(工本)、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4729大学语文、00024普通逻辑、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等。

3、本规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4、符合免考条件,办理免考的课程,其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同时免考。

5、各专业免考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全部课程的50%。

第三条 课程免考规定(详见下表)

报考者    
       自考层次
免考项目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自考本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和跨专业加试课程(考生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称为跨专业加试课程)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专科或本科同一层次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哲学、政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数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已学过高等数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除“00023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高等数学课程
其他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已学过高等数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物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4729大学语文、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506写作(一)、02126应用文写作、00535现代汉语、00854、现代汉语基础、00574基础汉语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4729大学语文、00574基础汉语
各类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00840第二外语(日语)、00841第二外语(法语)、00842第二外语(德语)、00845第二外语(英语)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
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一)(含实践02244)、02365计算机软件基础(二)(含实践02366)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基础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经济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41基础会计学、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管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4管理学原理、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法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40法学概论
教育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429教育学(一)、00442教育学(二)、00031心理学
药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2903药理学(一)(含实践02904)、06831药理学(四)(含实践06832)、03046中药药理学
医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2899生理学(含实践02900)、01664病原生物学、02915病原生物学及病原生物学检验
公共关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182公共关系学其他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市场营销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8市场营销学
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达到当年大学英语四级报考六级资格分数线以上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
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书自考专科00012英语(一)
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5英语(二)、00593听力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7)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含实践02276)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Visual FoxPro数据库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00343)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37C++程序设计(含实践04738)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JAVA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04748)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含实践04733)、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02278)、02326操作系统(含实践02327)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网络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含实践04755)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数据库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含实践02121)、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含实践04736)

另:现执行期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我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课程代码和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免考,可直接使用。

第四条 办理免考手续要求

1、免考所需材料

(1)自学考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盖章的无效;自考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当地招考办或有关学校自考管理部门领取)。

2、免考程序操作

(1)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招考办初审盖章,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并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2)在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3)各市、县(区)招考办、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审核原件后,经办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免考时间:考生在每年5月、11月之前,将免考材料送县(市、区)招考办或学校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省教育考试院每年5月、11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省教育考试院每年6月、12月上旬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

(6)凡伪造、涂改和伪造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

(7)对在审核、办理免考课程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2012年3月10日印发)起实行,原我委有关免考课程文件停止使用。

第六条 本试行规定由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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