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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8-25 10:26:51 编辑:铭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5)“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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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5)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在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强制执行的权能等.当事人因为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在义务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责任是合同义务的保障.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只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它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附停止条件的合同等,会发生尽管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形.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如合同条款不清楚或者不齐备的处理;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可以区别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之际的当事人责任.

3.合同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3)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5.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效果: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附条件的合同的法律效果: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议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条件有两种:一是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二是解除条件,即消灭条件,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得利益,以不正当(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合同法第45:“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6.附期限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7.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及其法律效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4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9.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一)本人的承认,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二)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须有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0.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因素.(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涉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定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11.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1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如何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只能限于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行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任意性规定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违反任意性规定合同不发生合同违法的情形.

13.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重大误解.(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对此,法院应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撤销权人对可撤销合同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

1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15.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这个“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明示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也就是默示的放弃.

16.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它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它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5).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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