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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4)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2-07 12:01:49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4)“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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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诉讼法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意义,(狭义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

狭义的行政:也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的行政。

传统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法学也将其他公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受理学生被高校拒绝录取,或不服校方开除、退学处分,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法院将被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静态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也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形式行政是指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是哪种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就是行政。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使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所以行政法学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准司法、准立法各方面的职能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

行政有着和人类社会同样长远的历史。但国家行政是国家产生后才有的。行政法则是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才出现,其历史不过200年左右。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逐步发展起来。

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得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凸现。为解决这些问题,维持国家社会稳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加行政机构和人员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施干预。由此也导致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大有超越立法和司法权力的趋势,西方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行政国现象。

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予以监督并提供服务。一方面意味着社会发展必须的秩序得到有利保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为了制约和控制行政权扩张带来的这种负面影响。

三、行政与法治国

行政国的产生引起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又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政府服从法律,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议机关将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交由政府执行,并对政府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为了避免政府行政脱离法律,脱离人民意志而形成专制,为了更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在进入行政国时代以后,为了弥补人民代表制度的不足,人民直接参与监督的机制形成和发展起来。但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程序)、阳光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公开)、情报自由法(规范政府获取信息和行政相对人从政府取得信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新的民主形式提供了基本的运作规则。

现代法治不仅要由宪法、组织法控制静态行政权,更注重通过行政法规范动态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主体的几个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立法、司法机关也不享有行政权,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不能做相对人,但是处在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的地位时可以做。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有直接(处罚,强制)和间接(批准甲做某事,影响到乙的权益)影响。虽被管理,但权利义务没受影响的不成为相对人。3、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公务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不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就要和行政主体一起构成另一方当事人,同属于监督对象。要承担行政处分或某些经济责任等。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四)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关系形式:1、领导与监督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2、直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等直属机构的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如公安、民政等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5、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形式:1、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2、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3、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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