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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九章(4)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21 15:49:45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九章(4)”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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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九章(4)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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