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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09:23:03 编辑:西瓜

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1)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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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

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犯罪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犯罪目的)

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具体的要件,指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的要件,指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2.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一部分之内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的种类:1.主要课题,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以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则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2.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有的犯罪对象只是位置发生变化,其本身并未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法定性、客观性、多样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1.必备要件,指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指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未完成形态3.可藉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作用

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不是危害行为的种类:1.单纯的反射运动2.睡梦中的动作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4.不可抗力下的举止5.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点: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动作或活动环节3.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

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犯罪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犯罪目的)

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具体的要件,指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的要件,指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2.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一部分之内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的种类:1.主要课题,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以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则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2.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有的犯罪对象只是位置发生变化,其本身并未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法定性、客观性、多样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1.必备要件,指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指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未完成形态3.可藉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作用

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不是危害行为的种类:1.单纯的反射运动2.睡梦中的动作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4.不可抗力下的举止5.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点: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动作或活动环节3.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是犯罪的情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1.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最近的目标,犯罪动机是行为人追求犯罪目的最远的原因2.手段和方法是为达到犯罪目的服务的,犯罪目的有时为实现犯罪动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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