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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6)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26 09:00:00 编辑:西瓜

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6) 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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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洋法

一、海洋国际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自由原则。

(二)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第六的两道谕旨使太平洋被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建立了国家海上控制占有权原则。

(三)1609年格劳休斯的《海洋自由论》;1618年英国学者塞尔顿的《闭海论》为公海和领海的法律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1930年国联主持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希望确定领海的宽度,但没有成功。

(五)从50年代-1982年联合国召开了三次海洋法编纂会议,海洋立法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六)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二、当代海洋法

(一)海洋法定义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划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1、各种海域的划定;(9大海域)2、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三种类型)

3、各海域的法律权利义务制度。(七大制度)

(二)海洋法公约

1、1958年四大公约;2、《1982年联合国国海洋法公约》;

3、《1994年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三、各种海域的划定

(一)基线(Baseline)

1、基线概念

又称之为领海基线,是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参照线。

2、基线的分类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即指低潮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连接海岸最外沿各基点或近岸岛屿最外沿各基点形成的折线。案例:英挪渔业案(20世纪30年代挪威最先采用领海基线,遭到英国反对,1951年国际法院判决英国败诉)。

(二)领海(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宽度

(三)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四)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五)公海(High Sea)

(六)大陆架一(Continental Shelf)

(八)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九)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十)国际海底(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1、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

2、划定:公海下面除了一部分大陆架外,全部是国际海底。专属经济区下面全部是大陆架,但有一部分大陆架伸入到公海下面。

四、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主要指各种海域与沿海国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主权管辖型

即该海域构成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的完全主权管辖之下。

2、部分主权管辖型

即该海域不构成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但处于沿海国部分主权权力管辖之下。

3、非主权管辖型

即该海域不构成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也不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一)内海和领海

1、属于完全主权管辖型。

即构成沿海国的领土,处于沿海国的完全主权管辖之下。如该海域内的一切资源、航行权(两地载运权、航空权)、管辖权、科研、铺缆设管权等等属于沿海国。

2、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Non-Innocent Passage)

指所有国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的情况下,无须事先获得批准,享有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1)无害通过权主体:商船、军舰(通知通过、批准通过、无害通过);

(2)无害的方式:无害、连续不停、水面航行;

(3)目的:从内海出来经过领海、进入内海经过领海、经过领海不进入内海

(4)沿海国的义务(不阻碍义务和危险通知义务)例:科孚海峡案;

(5)沿海国的权利:航道指定权;暂停无害通过权。(科孚海峡案)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1、部分主权管辖型

不构成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处于沿海国部分主权权力管辖之下。(海南闯机事件)

2、部分主权管辖权为

自然资源之专属管辖权。如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该海域和海域上空自由航行,外国可以在该海域铺缆设管等等。

(三)公海

1、非主权管辖型。

公海为各国公有,不构成任何国家之领土组成部分,不处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在公海实行六大自由。

2、公海六大自由:

(1)飞越自由;(避碰义务)

(2)航行自由;(避碰义务)例:1993年的银河号事件

(3)捕鱼自由;(养护公约义务)

(4)建造人工岛屿设施自由;(尊重既得权义务,不阻碍其他自由的义务)

(5)科研自由;(避免不良科研行为义务)

(6)铺缆设管自由。(权利不滥用义务)

3、管辖例外。

(1)船旗国管辖

(2)协定管辖:为惩罚“贩奴”“贩毒”“非法广播”“海盗”“挂方便旗”等公海犯罪行为而行使协定管辖权。可以采取“登临权”right of visit和“紧追权”right of pursuit等手段来实现这种管辖。

登临权

主体:国家船机;对象:涉嫌犯有公海罪行的非国家船舶;方式:两步;后果:拿捕或赔偿。

紧追权:

主体:国家船机;对象在国家管辖海域违法船舶;方式:连续不停;后果:拿捕或赔偿。

(四)国际海底

1、非主权管辖型海域

国际海底不构成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之下,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统一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单一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2、实行平行开发制度。(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五)毗连区

1、部分主权管辖型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处于沿海国部分主权管辖之下。

2、这部分主权权力管辖指:

(1)自然资源管辖权;(2)海关移民税收财政边防卫生管辖权。

(六)群岛水域

1、完全主权管辖型海域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处于群岛国的完全主权管辖之下。

2、完全主权管辖例外:

(1)外国船机享有海道通过权;(2)外国渔民享有的既得捕鱼权;

(3)外国在群岛水域享有的既得铺缆设管权。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其下面的海域

2、外国船舶飞机享有“过境通行权”(transit passage)

(1)航行的主体:一切船机(2)航行目的:穿过海峡

(3)航行方式:连续不停(4)船机义务:

(5)沿岸国权利义务:

环保管辖权、交通管辖权、其他行政管辖权;不妨碍义务、危险通知义务

五、各种海域的法律制度

1、航行制度2、资源开发制度3、海洋科研制度4、海洋环保制度

5、铺缆设管制度6、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结构制度7、海洋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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