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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辅导: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25 08:57:46 编辑:西瓜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辅导: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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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是不同的。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条件

★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事务,即事务本身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解决,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

★仲裁的特征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

3、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特点

1、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2、实行地域管辖,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仲裁协议制度,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即可受理。

4、实行又裁又审的原则,仲裁是诉讼的前置阶段。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见证律师应在法律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直接原则

4、公平原则

5、回避原则

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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