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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10)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10 09:41:28 编辑:西瓜

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10)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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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极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记载。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运输的说明。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5、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

6、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五)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

(1)要求开立信用证的内容,也就是开证人按照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是开证银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的依据。

(2)开证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或具结,用以表明双方的责任。

3、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开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即将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和签字印鉴(信开),在核对无误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4、审查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或收到信用证原件后,应即进行审查,审查信用证应根据合同进行,如发现有的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应及时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行修改。

5、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通知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

6、开证人付款续单。

开证银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续单。开证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请并续取单据。开证人付款续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向承运机构提货。

(六)信用证开立的形式。

1、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2、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OIFT等各种电讯方式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七)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开证行仅凭不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按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

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包括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向银行借款。

“假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进口商利用银行信用和较低的贴现息来融通资金,减轻费用负担,降低进口成本;二是有的国家由于外汇紧张,管汇法令规定进口交易一律须远期付款,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对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有严格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一是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一般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合同的支付条件则明确规定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二是假远期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即期信用证规定开立即期汇票;三是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及承兑手续费等费用,概由开证人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由于远期收汇而发生的利息、贴现息,一般由受益人负担。假远期信用证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

4、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并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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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愿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金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一是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二是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三是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7、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8、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9、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具体有一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二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10、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UCP600”同样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保证付款。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I.C.C.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故其备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采用。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进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凭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一般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

(四)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请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和方式。采用此类付款方式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结合使用。

1、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定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

2、延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做法时: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3、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区别。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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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因此,在延期付款条件签定合同时,应结合利息、费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权衡得失,然后作出选择。

六、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使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一)保证书的含义。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

按所偿条件分:

1、见索即付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意指任何保证、担保公司或其他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件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有条件保函。这种保函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

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保证书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保证书按其用途分:

1、投标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如果保证书规定保证人有选择权,保证人也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

3、还款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

还款保证书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也可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1、银行保证书的三个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又称申请人,即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在投标保证书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书项下,如为出口保证书,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为进口保证书,则是价款的支付人;在还款保证书项下,一般为付款或借贷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3)保证人。也称担保人。即保证书的开立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由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具保证书。

2、银行保证书可能出现的其他当事人。

(1)转递行。根据开立保证书的银行的要求,将保证书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情况下,转递行对保证书只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但按规定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保兑行。在保证书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只有在保证人不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时,才向受益人赔付。

(3)转开行。指接受担保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这种保函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要求赔付。

(四)银行保证书的内容。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1992年)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证书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5、保证书失效日期和失效事件。

以上“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10)”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收集、提供。更多自考复习资料可查看我办“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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