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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10 09:20:56 编辑:西瓜

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1)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更多国际贸易实务(一)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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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的标的

货物的名称与品质

标的(Subject matter)是指法律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标的有时指行为;有时不指行为;有时指物(标的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

一、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

货物的质量也称货物的品质,是指货物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是货物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内在素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气味、滋味、成分、性能、组织结构等)

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型。(颜色、光泽、透明度、款色、花色、造型等)

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也有很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

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货物或以代表货物品质的样品来表示货物的质量。

1、看货买卖

是根据现有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常用于寄售、展卖、拍卖当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品等。

2、凭样品成交(Sale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包括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凭样品成交: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

根据提供样品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指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注意事项:

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

要留有复样,编号,日期,作为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用;

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大致相同,或基本相同”以防买方因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小差异而拒收或索赔;

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指以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注意事项:

卖方应注意对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

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回样、确认样)

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

采用凭样品成交是,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的品质不许与样品完全一致。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的,就不宜采用此法。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二)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Description)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货物质量的,均属于此范畴。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

等级是指把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或规格上的差异,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和档次,用数码或文字表示,从而产生品质优劣的若干等级。

货物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长期生产和了解该类货物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指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买卖双方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如皮蛋:按重量、大小分为奎、排、特、顶、大五级,奎级每千只75公斤以上,以后每差一级,减五公斤。

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一般是由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并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

国内:国颁标准—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部颁标准—国家各部委

国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准

注意事项:

(1)出口商品一般应以我国标准为依据,如有可能和把握,可酌情采用外国标准;

(2)进口商品,一般采用国际标准并结合本国实际采用;

(3)采用标准,应注明版本年号。

(4)对某些初级产品难以标准化,可采用:

FAQ——良好平均品质(农副产品)

GMQ——上好可销品质(木材、冷冻鱼虾)

2、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Illustration)

一般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或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的性能及构造的特点,有时,还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适用于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为,这些货物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有时除了说明书的内容以外,往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3、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是生产或经营者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货物的标志,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词汇、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组成。

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使用时应注意其合法性和可商销性。

适用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具有特色的名优产品或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信誉良好并为买主所熟悉的初级产品。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适用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这些产品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与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

以上各种表示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酌情混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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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质量条款中,一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质量,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及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二)质量公差与质量机动幅度

1、质量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其规定方法有:

(1)笼统规定(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2、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由于卖方所交的初级产品的品质难以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1)机动幅度的几种订法:

(2)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三)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般地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有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适用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有些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1、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正确使用表示方,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规定各项品质指标。

3、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4、在进口交易中,对品质条款的规定应丛我国工农业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商品的品质指标。

货物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依据。所以,商品的数量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政策的规定和经营意图,根据需要和可能,按外商资信情况和市场行情的变化,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以利合同的履行。应考虑:

出口数量——国外市场供应情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进口数量——国内的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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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度量衡制度不仅关系到货物的计价基础和卖方交货数量的准确性,而且有时还涉及商业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进口国海关规定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与“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之间的换算比较方便。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曾经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纺织品等交易中,但使用不方便。

3、美制(The 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的名称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I),是在米制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

我国于1985年9月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法》,于1986年7月1日实施国际单位制。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常见的有:

1、按重量计算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吨、千克、克、磅、英担、美担、盎司、克拉计算。

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计算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数量计量单位很多,常见的有件、双、套、打、罗、令、袋、桶、包、卷等。使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3、按长度计算

常见的有米、英尺、码等。

多用于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商品的买卖。

4、按面积计算

常见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有些商品如:玻璃板、地毯、皮革等习惯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5、按体积计算

常用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仅用于木材、天然气以及化学气体的买卖。

6、按容积计算

常见的计量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蒲式耳常用于计量各种谷物、公升和加仑多用于液体商品,如酒类、汽油、石油等。

(三)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则采用衡器检重。在计算重量时,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它在多数情况下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算。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即

净重=毛重-皮重

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采用按毛重计价,即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

皮重的计算: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它是通过衡量每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而求得的总的包装重量。

(2)按平均皮重计算:衡量时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取一定的件数,称出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按习惯皮重:某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在计算皮重时,无需逐件过秤,重复衡量,只要按习惯上供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总皮重。

(4)按约定皮重计算:用这种方法不需要经过实际衡量,而是以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入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方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

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计算公式为: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商品净重×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形状规格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用于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

实物净重是指除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在商定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4)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内的实际需要。(2)国内支付能力。(3)市场行情变化。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有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列明溢短装部分有谁选择和作价原则。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1、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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