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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毕业论文: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拓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07 09:41:23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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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毕业论文: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拓展由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以下毕业论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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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拓展

席卷而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着全球市场的形成。统一的市场需要统一的经济秩序,以WTO协定为代表的全球经贸规则逐步形成。经贸规则发展形成的良好范式和效应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其在全球治理领域辐射范围的扩大,除了和经济直接联系的竞争政策、技术转让外,还涉及文化权利、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借用现有机制在引导国际社会成员行为和遵守规则方面的卓越成效,进而帮助解决、协调和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难题。由于原有机制在初始目标的导向下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价值体系,因此国际社会在合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的过程中会出现如何协调机制内外价值的难题,它的解决将直接制约着其他领域目标的实现和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对动物的生存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经济活动无疑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人类对动物进行饲养、加工和使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内在的价值理念。在经济发展提供的物质条件下,社会也对人类道德本身提出了更加合理的要求,动物福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要求合理、科学、可持续的开发、运用动物资源,在盲目的动物保护与单纯的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1]44资源是有限的,在面对不同价值需求分配制度资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保护的价值对象是什么,动物福利的内涵外延为何;二是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它和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三是在现有机制下是否有足够的制度空间来容纳这一价值。欧盟在践行动物福利理念的过程中,倡导对海豹的人道捕杀并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由此引发了加拿大和挪威在WTO体系内的申诉。有学者认为WTO上诉机构在该案中,不仅明确承认动物福利作为一种公共道德优先于自由贸易,也隐含地承认了土着群体的生存利益具有优先于动物福利的地位。[2]虽然这种绝对的价值位阶有待商榷,但本案在揭示不同领域价值间的协调作用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欧美动物福利理念的历史沿革

(一)理念的由来和发展

动物福利,这样一个看似横空出世的概念由来已久。1789年英国法理学家杰罗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中将动物作为道德保护的客体,提出保护动物权利的观念。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马丁法令》,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对动物的保护。亨利·伯格开始大力倡导为动物立法,推动美国社会在动物福利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3]118在国际层面,到20世纪80年代,欧盟各国基本完成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动物福利理念从书面的规定深入到欧洲公众内心,成为一种既定的社会行为准则,甚至欧盟制宪委员会还曾研究是否要将“动物福利的条款”写入《欧洲宪法条约》中。

(二)动物福利的存在因素分析

以世界各国的动物保护水平为维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欧美国家无论是在规范覆盖范围的完整度还是保护水平的高度方面都有着独特的优势,其背后的推动因素在于:首先,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动力来自于价值层面。在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古希腊,就有过讨论:在道德层面上是否应该避免使用残忍的方式对待生灵。虽然在发展的历程中出现过争议,但从整体发展态势上动物福利在西方还是得到了极大的认可。其次,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疯牛病、禽流感等,导致欧美国家不断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另有科学研究表明,动物的宰杀方式直接影响肉品的质量。再次,西方国家普遍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动物福利作为一项衡量的指标应当同步提高。在这种文明标准的指向下,一些国家制定出了在其他国家看来近似疯狂的动物福利规定。①最后,借助国际贸易的全球辐射作用,欧美国家可以对外施加压力推动其他国家实行与其相一致的改善行动,避免一国因缺乏动物福利规定而成为相关产业的接受国,减弱动物保护的效果或者使国外产品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

二、国际贸易中的新议题及其影响

(一)新议题出现和态度的转变

1979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一项国际发展决议,其中强调环境保护与经贸发展并行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②1993年12月结束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曾就解决贸易与动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问题进行过广泛的磋商,虽然由于诸多原因未就专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但形成了一些初步的与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公共道德规则。[4]222-235WTO成立后,许多发达国家希望将动物福利纳入农业谈判的议程中,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在逐步考虑把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动物福利事项和贸易挂钩。[5]18文化议题虽然没有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的框架内进行讨论,但在一系列案件中,文化和贸易因素之间的碰撞也逐渐显现。伴随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生效,如何协调它和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也被不断讨论,并在具体案件中引起了争议。

在国家和区域合作层面,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动物保护方面警醒并率先采取了行动。英国1822年的《马丁法令》是西方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先行者。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也开始进行动物保护立法,并借此推动动物福利的发展。Katie Sykes近年来提出,动物福利不仅是一国范围内的监管对象,伴随着国际社会对动物福利关注的不断提高,各种公约中也纷纷反映出来,如《国际捕鲸管理公约》提出了尽量减弱动物所感知到的痛苦、避免残忍对待动物的要求,它反映了各国对动物福利的认可,因而使其成为国际法下的一项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立法虽然都以动物作为载体,但保护对象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同于之前对动物生存的关注,动物福利实际上是以动物的感受为对象,反映了人类对自身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认知。

(二)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关系

随着国际公法的发展,环境权的内涵也得到扩展,对珍稀动物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被引入其中并逐步被各个国家与国际组织所认同。[6]269-276如前所述,一些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已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得到了体现和认可。如Steve Charnovitz认为动物福利本身就涵盖在GATT第20条(a)项当中;在(b)项中,通过规则的演变、发展也可能包含动物福利的要求;此外,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于解释WTO具体规则的含义和价值判断具有重要作用。[7]

实践中,动物福利和国际贸易之间的交流也是接连不断,有着高福利传统的欧美国家,在独特的文化背景、价值理念和领先的经济、科技水平的共同作用下,早已不局限于“温饱水平”,不但在食品的终端检验标准中设定了较高标准,还将法律监管延伸至整个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强调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保护。这种新的以动物福利为基准的产品标准,给延续传统标准的产品出口国造成的压力不言而喻。以中国为例,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颁布2002/994/EC号决议,授权成员方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供人类消费或动物饲养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与对中国动物产品的出口影响相比较,动物福利所传达出的文化指向显然更引人注目。虽然中国尚未作为此类案件的争议方,但必须对这类规则的演进过程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争议性案件进行研究,从中汲取经验,对我国国际贸易交往的长远发展将有所裨益。

三、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拓展难点

随着全球治理、国际法治的任务加重,WTO不再是单纯地处理贸易问题,环境、人权、文化等议题被有限度地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目前的整体规则框架主要是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所达成的一系列决议上,虽然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共道德已经被包含在了目标中[8],但如何在多元化价值并行的时代,协调好不同目标之间的关系,展现WTO体制下法治的平衡性功能,成为当前发展的重要课题。面对“动物福利”这一新的议题,以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来对其进行规制存在一系列规则适用解释和价值判断上的难题。如前文所述,WTO规则下存在协调的空间,我们如何在运用规则的过程中发现现有制度下的拓展难点并寻找合理解释和运用空间,成为进一步发挥现有规则效用的关键。

(一)合法的区别监管和歧视性区别待遇之间的界线

对于“同类产品”的区别待遇当然违反WTO体系下的基石性原则,即非歧视待遇原则。动物福利待遇在贸易领域的适用似乎难以摆脱区别化监管的要求,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危险。重新审视规则发现,包括GATT、TBT在内的法律规范都是以“产品”为规范对象,在是否涉及产品生产方法上存在争议要在个案中判定。因此,在找寻参照系时,传统分类标准主要考量产品的物理性质、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以及税则分类,而不以产品的饲养、捕捞、生产方法作为产品划分的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管理职能从经济导向型向多目标型转变,环保因素和价值理念的作1更好的发展不断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其中包括与动物相关的产品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对原有基于传统分类标准的产品进一步细化的管理,而细化后的标准在不同的产品间可能出现因区别待遇带来的差距。与此同时以动物为原材料或其他相关产品仍然处于WTO规则规制范围内,国内治理标准和国际贸易管理标准的不一致给动物福利法规和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埋下了伏笔。如何在国内与国际之间、传统与现实之间寻求新的平衡,成为解决现有区别化监管“困境”的关键。

(二)价值多样性存在空间和评判标准

WTO法治下,原本平行的经济、文化等议题出现了交集。贸易自由主义在执行效果上显然占据主导地位,文化因素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虽尚没有定论,但无疑已经进入议程当中。对于关键条款的解释不能单就规则本身进行探讨,涉及文化的交叉议题可能还需要回归到文化问题的本身来进行考量。多元化成为继全球化、多极化趋势之后的又一当代社会特征。[9]

各国的价值和文化各不相同,在统一化和相互尊重、兼容并包两条道路中,基于对世界文明的尊重我们理应选择后者,并且通过全球性公约进行保护,展现文明社会对各个国家、地区和种族文化的胸怀。

随着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文化都被注入产品中。通过产品承载价值因素,以动物为生产原料的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原材料本身的价值选择,如禁止使用野生动物皮毛;其次是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如捕捞和屠宰方式。西方一直提倡屠宰动物时应使用电击减轻其痛苦,除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考虑还包括对人道主义的尊重。由于来源地的经济水平和自身影响力的不同,文化可分为“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产品所承载的文化因素也伴随着产品的流通而传播。

市场经济倡导完全放开,给予市场充分的自由竞争空间。但文化领域倡导实质公平待遇,对于一些难以延续生存的“弱势文化”还将采取保护措施。当文化因素和产品交织在一起时,监管者便遭遇了无为和有为的两难选择。因此,产品本身凝聚的价值选择差别与在文化、经济两个领域差别化干预原则,造成了动物福利政策和贸易规则整合上的症结。如果对带有文化因素的产品实行完全的市场主导,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应当进行适当地干预。[10]

但文化的主观性特点本身就包含了判断上的难点和盲区,因此恰当选择界定的主体和界定的范围以及界限,将对平衡各个领域包括贸易自由在内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贸易歧视下限制和保护效果之间的关系判断

在难以突破同类产品判定困境的情况下,GATT第20条对某些重要价值进行了正向列举,允许其在限定条件下合法化。但鉴于自由贸易本身的重要价值,各国的措施显得小心翼翼,除了在满足前述合法目标的条件下,还要确保排除不合理、武断的、不必要的歧视情况。如何将对贸易的歧视效果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显然对各国在实际操作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国为达致治理目标可通过多种途径,如直接禁止进口和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征收额外的税费等。不同方案在实施效果上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对贸易的冲击作用和对动物的保护作用两方面。WTO规则首先要打击在动物保护外衣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其次为了避免国家在保护动物的制度设计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对贸易不必要的限制作用。这其实是在考虑案件时引入了“目的和效果”①理论。和传统标准比,这一理论的优势在于将真正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阻遏目标,同时尽量确保WTO贸易规则不侵犯各成员在国内监管方面的自主权与合法的政策选择[11],其核心理念是保证措施实行国自始至终出于善意,但单纯运用自身判断显然不足以为评断各种错综复杂的动物福利政策提供令人信服的理据。提供进一步细化和可操作的标准用以平衡价值间的冲突,成为今后规则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难题。而判断限制和保护效果的平衡点的位置并不是固定和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有关措施的类型和形式的不同以及特定案件的事实不同而移动,这无疑又加大了问题解决的复杂程度。

四、国际贸易法治下动物福利的拓展空间---以欧盟海豹案为例

动物福利理念在架构上符合WTO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但在遭遇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风波中,不可避免地对自由贸易造成阻滞效应。能否在现有的基本贸易规则框架下为当代发展中的多元目标寻找生存空间,巧妙地平衡特定条件下贸易发展和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成了学界关注的问题。最新公布的欧盟“海豹禁令”案,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探究的范例。“海豹禁令”案中的争议商品为海豹产品,其本身不是文化产品,但因为其中蕴含了环保和文化因素,因而欧盟对同为海豹及其加工品的产品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进口监管。类似的案件也曾经在WTO历史上出现过,本案中虽然兼具了环保和文化因素,但文化因素才是背后最大的推动力。这对判断当前经贸规则下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诉机构在最终裁决中维持了专家组关于援用GATT第20条(a)项例外的合法性,并因措施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而需要修改相关制度使其最终与GATT1994相符。从各方在争端中的主张和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中,我们或许可以发现一些新的发展态势和线索。

(一)区别化监管的拓展解释

无论是GATT规范还是WTO的DSB规则中都不断强调“同类产品”应当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灵活的界定。[12]80同样“同类产品”判断是否采取严格的“产品-过程”标准---只根据产品本身进行区分而不及于产品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也没有官方的定论。但在美国龟虾案②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一丝松动③,这建立在监管措施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基础上。在制度设计中,措施的中立性效果来源于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保护目的的客观性判断,而原产地主观性区分因素应当极力缩小。[11]

虽然在加拿大和挪威的申诉书中对于一些主张的理据略有不同,但核心都直指欧盟在“海豹禁令”中设置的例外条款---“土着居民豁免条款”,认为它是造成歧视待遇的依据来源。挪威方面提出,由于例外条款的存在,造成了贸易中的差异效应。给予了拥有土着居民较多的地区如格陵兰地区更为优惠的待遇,使其生产的海豹产品可以合法的进入欧盟销售。欧盟辩称,首先土着居民豁免条款的设置是源于《联合国土着居民权利宣言》,旨在保护土着居民的传统文化和生存权利④,而非申诉方提出的以贸易歧视为目的。加拿大诉日本云杉松规格木材进口税案①中,展示了歧视待遇的界分标准。首先,需要区分被申诉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属于法律上的歧视还是事实上的歧视。经过WTO的多年实践,显性的歧视即法律上的歧视,必然会招致他国的申诉,它早已在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中销声匿迹。相反,事实上的歧视,因为其自身的隐蔽性特征和目的效果的复杂性而成为贸易争端议题中的常客。本案中的海豹产品进口禁令显然在原产地的区分上并没有明显的偏好,属于国别中立性的措施,但仍不能排除由于各国自身的贸易资源和生产偏好情况造成的事实上的歧视。涉案地区土着居民的分布情况,天然赋予了不同国家海豹产品准入资格上的差别待遇,构成了WTO下的区别监管。因为“同类产品”划定中参考要素的局限性和管理上的差异性,造成了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分歧。那么,是否因此就否定动物福利在贸易政策下拓展的可能性呢?

欧盟辩称,“土着居民豁免条款”中的核心概念“土着居民”的含义解释权并不属于欧盟,而是通过国际层面共识达成。在一定意义上这并非是封闭式的条件,凡是符合这一定义的群居捕捞群体都可以向欧盟申请在合法范围内取得售卖、出口权限。对于加拿大提出的欧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欧盟内部同样存在着国家和地区,如苏格兰、丹麦,其海豹产业因禁令的实行而受到冲击。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我们发现,在二重甚至多重目标下,单纯以某一标准作为比照,难以获得完全一致的结果。而国家、国际治理都存在目标的多维性,不能简单以经济利益的减损作为唯一参照系,包括“同类产品”现有的划分标准也是参考了多重因素来共同确定。因此为了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不同步调和国家综合考量与国际贸易组织专业性功能间的差异,在现有体系下寻求新的平衡刻不容缓。在当前的规则设置中,通过贸易规则中“同类产品”标准的合理解释,上诉机构曾将同类产品的概念描述为“手风琴”②,既可以被扩张,也可以被缩小。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消费者品味、偏好或习惯的判断标准来扩充现有贸易规则在处理文化等多议题问题的能力。[11]

(二)多元价值的协调评判

WTO法治的平衡性同样体现在对除贸易外其他领域的预留的合理发展空间,在保障贸易自由的同时给予文化足够的尊重。但由谁来进行文化价值的定义,怎样的定义是符合WTO协定下规则的要求,如何设置可以避免经济优势下的文化入侵,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晰。本案中,各种价值文化的冲突成为裁判中的核心要点。首先,欧盟由于道德理念的驱动通过文化导向将海豹确定为保护对象出台了“海豹禁令”.其次,在例外规定中由于对土着居民特有的生存文化的尊重设置了“土着居民豁免条款”.各方的冲突焦点之一在于GATT中第20条例外条款能否为欧盟的措施提供合法性庇护。③就本案的裁决,我们可以看见WTO体制下,通过对概念的解释与判断,对不同价值进行协调的拓展空间。根据第20条(a)项规定,国家可以以公共道德为目的实行必需的措施。

首先,在措施目的的认定上,究竟是应当以措施整体为对象来进行分析,还是将其拆解逐项审查,要求各部分都必须符合公共道德保护的目的?挪威将禁令分为两部分,禁止进口的主体部分以及允许进口的例外部分,认为例外对于动物福利目标的实现没有实质性的贡献,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因此禁令不能在第20条(a)项下获得合法性例外。

①正如盲人摸象的道理一般,单纯以某一部分为分析对象来判断整体措施的合法性容易将人带入误区,得出片面性的结论。而欧盟主要强调措施在整体上的确达到了对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②,从最后裁决来看,似乎上诉机构赞同了欧盟的观点③.但这其中也隐含着一定的风险,这种整体性却又不加以进一步说明的分析方法,可能会导致在主导目标掩护下对其他价值和利益(如自由贸易利益)的不利影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对措施目的本身重要性的判断。因此,在面对措施本身包含多重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寻找合理的分析路径来明确目标间的关系架构。在本案中形成了包括禁令主体和例外部分的多重构造,他们之间存在层级、主次以及方向不一致性的特点,动物福利是主要目标,为了中和禁令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设置了包括土着居民条款在内的例外规则。

④WTO规则为其他重要利益开辟了“绿色通道”,但前提条件是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如何合理、高效地对这一措施整体进行检验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部分,对此应当遵循措施的基本架构,从内部对其进行分析。正如上诉机构所言,这一例外措施是为了中和因动物福利措施给土着居民生存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设定的,因此是一种恢复原状而非创设优势的行为。针对这一判断,有必要对土着居民例外进行检验。多重目标之间存在主次和平行关系两种可能性,这种分析并不是徒劳无功的,相反它是运用第20条必要的前置工作。经过检测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例外条款属于合理中和禁令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规定,未创设措施主要目标外新的例外效应;第二,例外条款超越了合理中和不利影响的界限,形成了主要目标外的其他重要影响。第一种情况下并未超出动物福利的目标范围,还原基本步骤,仅将动物福利作为检测对象。第二种情形下一旦超越部分形成了不合理的贸易歧视结果,则可能触发第20条项下的独立测试。只有这样严谨的整体判断方法才能有效保障第20条成为平衡各种利益的有效天平,避免在复杂的措施结构中被滥用的可能性。

其次,公共道德以覆盖范围作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国范围内被认可产生规范效力的价值观念和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的道德理念。采取后者会大大缩小保护的范围,违背条款中基于多元文化背景下对各国独有价值尊重的初衷。前者更符合WTO制度构建下的“公共道德”保护要旨。一国范围内的价值理念也呈现多样性,存在地域、影响因子和认可度上的差异,如何正确定位国别、区域内的“公共道德”,防止概念被滥用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专家组曾在美国博彩案中指出它的重要特征:动态性,因时因地而发生改变。

⑤因此WTO的成员方当然具有最佳的经验和知识优势对公共道德的内涵外延做出界定。但这并非说明成员方可以滥用主权优势随意定义,为了限制平衡这一权利,在确定过程中还需要其他客观要件来进行辅证。本案中欧盟动物福利理念由来已久,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公认性。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种种迹象外,大量的社会组织实践也可以反映出欧盟相比其他国家对于动物保护具有更为强烈的欲望。

①此外,欧盟还通过立法在整个区域范围内进行表决,最终达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意。相较于单纯自说自话似的证明标准,这两点显然更加符合优势证据的判断规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尊重国内法立法价值和合理程序的做法,是未来推进国际规则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虽然本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做出分析之前的美国博彩案以及中国出版物案相比较而言,采用了更为详细的逻辑推理过程,具体参考的因素包括:法案的文本、立法的演进历史以及其他可以供证明措施结构设计和实施的合法性证据,但由于公共道德的主观性,在判断中我们应当更加谨慎。Gregory Shaffer提出:“为了避免国家作为界定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至少可以要求其做出恰当的利益展示,证明其国内相关产业没有因此而获得不当的利益。”[13]

(三)外部性效果控制

良好管理意愿需要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在涉及各国切身经济利益的敏感地带,更需要加强对文化保护措施外部负效应的控制。而GATT第20条前言部分的规定恰恰起到了降低各国的单边规则对WTO贸易制度的冲击、平衡成员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作用。[14]9报告中认定禁令在达成目的的同时,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作用。如前文所讨论的,国家在实施目标行为时具有众多可选方案,而不同的方案不仅在实施成本和保护动物的效果上存在差异,同样对贸易造成的限制作用也存在差异。如何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例外措施合法性的充要条件。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曾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国际贸易法律体制中进行适当地运用。[15]417从本质上来看“海豹禁令”是欧盟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进行的行政管理,但要将其中的参考因素替换为对其他国家贸易所造成的影响。和原本单一的国内效果考量相比较,对政策的兼容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源于此类措施较高的外部性成本---对各国自由贸易形成的限制作用。

本案中欧盟采用了禁止进口和销售的绝对标准,相比其他可行方案而言灵活性较差。欧盟在陈述中辩称:“由于在海豹产品进口时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辨别捕杀方式,只有禁止进口才能实现保护海豹的目的,其他替代措施在效果上难以和禁令相匹配。”

②与此同时欧盟制定了“土着居民豁免条款”,为其开辟了进口、销售通道,这一做法引起了加拿大和挪威极大的不满。因为土着居民的猎杀本身可能是非人性的,不符合“海豹禁令”的主旨。对于这一点前文也有所讨论,在现实的治理活动中,一项措施可能具有多项目标这是一种常态,但为何最终会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前言部分例外的要求呢?美国龟虾案中,争端解决机构(DSB)也曾基于美国不同的限制规定做出前后两种不同的裁决,其关键点在于美国后来采用了兼容性较强的准入标准。回到本案,作为引用“土着居民豁免条款”的前置条件,海豹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附有“认证机构”颁发的证明文件,而认证机构的身份确认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申请授予的。

目前从实践上来看,仅有格陵兰岛境内的实体,于2013年4月25日获得“土着居民豁免条款”意义上的认证机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其他两个国家“符合要求”的海豹产品进入欧盟无望。因此,为了保障措施涉及各项利益的平衡,有必要从实体上进一步明确条款中包括“生存”等概念的含义,合理限制认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程序上也应当考虑出口国的实际情况,避免给其造成过多不合理的负担,在提供了足够的有效证明材料后授予加拿大、挪威国内相关实体认证机构的身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直接突破“同类产品”的第一道防线将其认定为非“同类产品”存在诸多困难,并且这种简单地认定可能会因为没有安全阀而造成无法预估的滥用。GATT第20条例外作为自带安全阀的规则可以更好地肩负起平衡不同价值,满足更高要求、更广领域治理的目标。第20条提供了两项相对独立的测试:1)是非测试,是否属于第20条项下(a)至(j)项所列举的事项,主要是对措施的目的进行整体的分析;2)方式的测试,根据第20条前言部分对措施的具体设计进行检验,以保证其手段和目的的一致性,避免对其他国家的贸易造成武断的、不合理的、隐形的歧视。这两项测试虽然看似相互独立,但其中包含众多相互连接的因素。

面对未来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同领域间的多项价值平衡要求,也许可以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进一步整合其中的关键要素,厘清分析思路:1)明确目标措施所影响的利益及其性质。在海豹案中包括:自由贸易下的经济价值、动物福利理念下的道德、文化价值以及土着居民的生存价值,这是所有分析的起点和基础。2)措施对各项利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以第一项分析为基础确定各项利益在各个情况下的受损程度分析。3)WTO规则下所要保护的价值分析。WTO的规则是一切分析的出发点,简单的利益分析、价值评判不符合条约下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只有以条约所明确规定的价值作为基准才能反映缔约各方的意图,做出准确、合法的裁决。因此在分析中,以前两项为基础,结合第20条下的具体规定来做出更为具体、深入、符合缔约各方合意的价值判断。4)核查措施实施方式和结果之间的合理性,保障目的、手段及实施效果之间的统一。

五、中国的角色和应对

面对动物福利政策,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在应对上存在的诸多难点。上述案例表明,为了维护世界多元化价值体系,DSB在判例中已经开始注意平衡不同目标之间的关系,而中国如何适应这一趋势,合理运用相关的规则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一)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协商

在考量有效解决动物福利问题时,各国需要认识到,这种加诸贸易上的单边价值措施不是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各国在动物问题上的差异并不是单纯由价值观驱使,经济、技术实力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单纯的贸易措施而不提供经济和技术上的援助,只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整体步调,继而影响其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在动物福利的提高上有一定成效,但最终破坏了国际社会中的合作精神以及国际社会的完整性。在面对差异性较高的交叉性议题时,我们更加需要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不仅是基于公平的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保障目标达成的有效路径。

除了具体实施策略上的优化选择,发展中国家还应积极参与多边条约谈判,从中达成一致性的标准是国际公认的以合作和协商为基础的高效路径。一个多边框架下的条约能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条件和它们所关注的不同问题,优于现有的以经济和政治力量为基础的单边措施。在实行单边措施前,制度实行国积极与议题密切相关的国家进行协商也是善意体现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加强最终措施在WTO下的合法性。最后,针对具有利益性争议的敏感话题,通过协商的方法明显优于司法手段。

(二)政策确立的沟通、兼容

差异文化下,沟通始终是连接两国交往的重要桥梁。应当遵照国际法中的“预约谈判原则”,展现一国善意的政策目标,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要求政策制定方采取事先的沟通协商的方式,以表明其在非贸易偏好设置上做出的努力。一方面,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协商过程,表明自身利益、了解相关信息,弥补我国企业在信息获取上的不足,对我国相关企业做出相应地指引,为其应对冲击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我国作为进口方,在实行相关政策时也同样需要将协商过程作为前置程序,从程序上体现我国的善意和非歧视。灵活性和兼容性是判断政策平衡性的重要指标,它要求政策实施方在制定过程中给符合政策主旨的产品预留足够的空间,我国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为本国产业争取合理的出口通道。从监管方的角度考量,我国在制定国内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时也要考虑各国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在制定方案时尽可能减小政策实施带来的外部性效应。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达成有效实施方案的国家,承认其与政策制定国本身的差距是首要前提。为了使目标的达成更加富有成效性,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国家间的技术支持与合理的改善时限要求,逐步改善其他国家相关的动物产业。

文化理念是国际贸易中的新兴影响因素,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主权国家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可避免地将这一因素融入政策考量之中。由于文化的多样性和不可统一性导致贸易区别监管的存在,呈现出可持续理念下多目标发展趋势中的一大挑战。各国在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时,除了要平衡文化兼容性和文化歧视性效应外,还要考虑全球贸易水平差异化的现状,加强政策的灵活性,实现全球经济、文化、环境保护在不同国家的同步提升。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万花筒中,文化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一个剖面。透过这一层面来探寻背后隐藏着的是文化和经济议题的协调发展,是国内治理和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通过规则的合理解释和拓展有助于达成良法基础上的善治目标,从而实现法治的真正含义。

[参考文献]

[1]孙江、何力、黄政:《动物保护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胡建国:《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动物福利与土着群体生存利益之辩---WTO上诉机构欧盟海豹案裁决的启示》,《国际法研究》,2015年3期。

[3]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4]唐民皓:《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5]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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