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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毕业论文:专利权保护法中马克思主义公平理念的运用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02 09:00:00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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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法中马克思主义公平理念的运用

摘要:专利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平衡发明创造人、专利利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存在重资本轻劳动、忽视二次创造的权益以及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利益失衡等弊端。马克思及其经典作家从社会实践出发,提出了具有历史性、现实性、具体性等特点的公平观,能够弥补洛克劳动理论、黑格尔人格思想的缺陷。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视角下,通过回归“按劳分配”的原始财产分配规则,拓宽二次创造的权益以及完善“侵权不停止”的救济规则,能够解决专利权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专利权;利益平衡;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等其他方面的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事业上取得了不少成就,如中国高铁复兴号的投入使用标志着我国是全球高铁商业运营速度最快的国家,但是我国对发明创造等专利权的保护方面未有效地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的关系;专利权人、专利利用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救济关系,这有失公平,制约了我国持续创新的动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洛克劳动理论、黑格尔人格思想等存在着失灵的风险,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并能够解决我国现行专利权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专利权保护的利益失衡

专利权制度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它以尊重个人平等和自由为前提,以利益平衡为立法原则,通过保护智慧成果的独占权以增进个人财富而激励人们对创新的贡献,并最终促进一个国家乃至人类科技创新的发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日益被权利人视为市场竞争的有利工具,并排斥或者限制他人进入相关市场领域,专利权制度日益背离权利产生之初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在专利权保护规则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的不公平现象。

(一)初始分配未有效地处理好劳动与资本的关系

法律赋予创造性劳动者以发明人的身份,并给予发明人特定时期的垄断权,维护其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以达到提高社会创新能力的目的。但是,这一设想却在以职务发明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律关系中失灵了,雇员被认为是职务发明中主要的创造性劳动者,然而他们却无法公正地分享发明成果带来的收益,大部分创造成果被组织管理者或者资本投入等非创造性劳动者---雇主攫取了,具体表现为:我国现行《专利法》将除了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雇员与雇主可以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外,其他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一般属于雇主;除此之外,抑制雇员创造动力的法律规则还表现为雇主对于雇员的奖励和报酬也较少,且各层次的法律规则“不统一”.其实关于劳动与资本的分配正义问题,马克思早已指出了其中的不公平现象,马克思认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诚然,评判某一事物是否公平应与特定的现实条件相结合,劳动与资本的不平衡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将长期存在,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并非是消灭资本,而应该是尽可能地矫正二者的关系,使之平衡。

(二)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二者的关系失灵

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发布,我国首次跻身世界创新前25强,在2017年又提升了3名,中国的创新指数跻身世界第22位,我国创新发展势头良好,但如果缺乏良善的法治环境加以保障与牵引,“阿裘琉斯之肘”的故事将会再次上演,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目标也将化为泡影。尽管马克思的着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技术创新”的概念,但马克思对技术创新有较多的阐述,他曾用技术、技术变革、发明等词汇来表达技术创新的内涵。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结合的公平观能够有效地指导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这二者的关系。就目前我国专利权保护的法治环境而言,我国并未给予二次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比如对于从属专利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专利法》仅在第五十一条的强制许可规则中对其进行了规定,符合强制许可的从属专利应具备:相较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显着经济意义”以及“重大技术进步”这两个要件应同时满足。[1]至于一般的从属专利是否应当同时具备“显着经济意义”或者“重大技术进步”,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其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应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也就是说,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不能实施强制许可,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构成“从属专利”,这就意味着这一部分二次创新成果,鉴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就无法对这类二次创新成果进行运用与转化,这对于该二次创造性劳动是不公平的。

(三)权利的救济未能兼顾各方权益

专利权尽管是私权,却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专利权人通过向社会公开专利技术方案换取特定时期的专有权利,既能提高社会的创新能力,也维护了发明人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专利法》就是一部集聚专利权人、专利使用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不同的知识产权权益发生冲突之后,法院往往会优先保护在先权益,而忽视在后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在专利权领域,最为常见的就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方案而被法院责令“停止侵权”,法院颁发该“永久禁令”之时,并未考虑被侵权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在侵权专利产品中的比例、侵权人对侵权专利作出的贡献、被侵权人是否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尽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确定了“侵权不停止”规则,它考虑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因素,这相较于以往动辄“停止侵权”的判决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仍然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法院还忽略了“原告和被告的利益平衡”这一因素,这与***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优越性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社会现实出发的演绎下,在有机联系的社会关系中考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相较于洛克劳动理论、黑格尔人格思想更具有优越性,能够有效地指导我国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特点

1.历史性。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公平观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中“按劳分配”以及“按需分配”分别对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以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平等”.初级阶段的平等观与我国目前的专利创新环境比较契合,“创新”作为一个“历史观”意义上的概念,凝结了不同发展阶段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观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根据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发明创造原始创新以及二次创新的不同偏重,会呈现出不同的公平观。

2.现实性。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立足于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而专利权的保护问题解决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的产生、运行、救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实法律关系,二者能够有机契合。

3.具体性。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比如马克思以“劳动”为尺度来衡量公平,马克思认为“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在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资本在财产要素的分配比例中明显要高于创造性劳动,这抑制了劳动者持续创造的动力,因此,在职务发明的财产分配中需要以具体的劳动贡献为尺度来衡量各自的价值大小,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给予其指导。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相较于相关理论的进步性

1.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填补洛克劳动理论的缺憾。

洛克在《政府论》中,虽然强调“当某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也就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某人在取得财产权的时候,还必须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共有物给其他共有者。”[2]洛克的公平观考虑了他人的利益以及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社会合作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不同要素的资料结合在一起后,应如何分配其中的财产权益,洛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留给后世参考。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以具体的“劳动”为价值尺度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相较于洛克的劳动理论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2.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弥补黑格尔人格思想的不足。

黑格尔认为,“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尽量缩小贫富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3]黑格尔的公平观对早期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启发作用。而对于黑格尔的人格权保护论而言,他认为“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4],黑格尔以人格为连接点来论述财产的取得以及分配制度等,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而与人格发生联系。但是黑格尔在对包含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论述方面将会损害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个人意志是绝对的,在财产分配制度方面,他忽视了公共利益,这容易导致专利权被滥用,而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对比的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克服上述理论的瑕疵,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以“劳动”为尺度,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其财产权益,这能够弥补填补洛克劳动理论的缺憾,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能够兼顾专利权人、专利利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防止专利权被滥用,克服黑格尔人格思想的不足。

三、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完善专利权保护的基本思路

创新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目前我国的专利权保护日益背离专利制度的初衷,我们应以此症结为导向,对现有的专利权保护环境进行审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为指导来完善我国的专利权保护规则,进而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正常轨道的回归。

(一)专利权的原始分配回归到以“按劳分配”为导向

在现有的专利权原始分配制度中,存在着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我国的专利权原始分配制度应该转变思路,回归到“按劳分配”的价值尺度,尤其是在职务发明中,应根据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以及雇主的资本等财产要素贡献在知识产品创造过程中的大小来衡量各自的价值,以“按劳分配”为导向,公正地分配创造性劳动、资本等形成的市场权益,消除雇主、雇员之间的隔阂,以实现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为例,在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时,专利申请权应视创造性劳动的大小而原始归属于雇员或雇主,抑或由二者共有,并给予另一受损失方足够的经济补偿,从而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忽视创造性劳动贡献的不公平现象。

(二)扩宽二次创造的权益

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看来,公平正义与一个社会的现实基础有关,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平正义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如今我国正处于二次创新向原始创新过渡的阶段,因此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而言,不能太苛责于二次创造,相反,应该基于二次创新相对宽松的法治环境。以我国高铁产业为例,我国高铁崛起的过程经历了原始创新---二次创新---原始创新的过程,在1992---2004年,中国主要依靠自身的科技力量研发出了电力动车组“大白鲨”、“先锋号”、“中华之星”、“长白山号”,但由于这个时期列车研发投入高、安全性能差等弊端而失败;04年开始,我国高铁产业转化思维,引进了包括加拿大庞巴迪、日本川崎重工、法国阿尔斯通和德国西门子在内的国外四大企业的高速列车技术,在引进吸收和消化的基础上,生产成本降低,安全性能逐渐稳定,产生了“和谐号”众多车型;2017年中国高铁产业再次调整战略,从“二次创新”转为“原始创新”,其中“复兴号”高铁在关键核心部分有了中国自己的创新。因此创新是存在历史阶段的,我国的专利权保护应该立足于我国由二次创新向原始创新过渡的社会背景,对于仅满足“显着经济意义”、“重大技术进步”条件之一的二次创造也应该赋予其一定的权益,以激发社会的创新热情。

(三)完善“侵权不停止”的救济规则

“公平正义”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侵权不停止”就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即便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但专利利用人对其进行了改进或者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只要专利权人、专利利用人、社会公众都能从中分享权益,在一定条件下确定“侵权不停止”的规则,社会的发明创造动力就不会减损。因此,笔者建议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侵权不停止”规则的基础之上,除了考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因素外,还应考虑专利权人以及专利利用人之间的平衡。

专利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从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现代法治国家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不仅仅被视为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其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让“天才之火”惠及整个社会。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以其历史性、现实性、具体性等特点能够破除阻碍现有专利权保护中阻碍创新的藩篱,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为指导,通过回归按劳分配的原始财产分配观、拓宽二次创造的权益、完善“侵权不停止”的规则,将使我国从容地面对新技术的挑战,以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

参考文献

[1]刁舜。添附理论视角下的从属专利保护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1).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刁舜.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视角下的专利权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02):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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