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校教〔202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授予学士学位。
3.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5。
4.学生外语成绩须达到校学位委员会当年的规定要求。
二、审核程序
各学院按上述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进行审查,向学校本科生院提供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本科生院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返校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经本人申请也可补授其学士学位。
三、颁发时间
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日期为准。
四、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2017级、2018级、2019级、2020级本科生继续执行校教〔2016〕12号文件。
新闻来源:http://student.tyut.edu.cn/info/1197/6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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