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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修订版)复习资料第六章(2)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8-08-31 10:47:53 编辑:怡

自考专科公共课: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修订版)复习资料第六章(2)

以下由自考生网为大家收集整理自考专科(大专)公共课: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修订版)复习资料第六章(2),以供考生复习参考使用。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而确立的。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3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完善的,也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能够反映人民的共同期盼,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三是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期,对科学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共同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立足本土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这个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独特的法律文化特征。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的作用是历史的,与法律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紧密相连。任何法律都要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为统治阶级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此外,社会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还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重要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实现的。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预测作用。法律通过对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合法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评价行为法律意义的作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作出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当的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能够向社会昭示法律崇尚什么、贬斥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从而影响法律主体的行为。
    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二是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三是通过表彰法治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强制作用。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法律的强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公民等法律主体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公民等法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受到的惩罚。法律的强制作用有利于促使公民等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我国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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