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前押题00316西方政治制度复习资料(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16、主权在民原则(选择、名词解释)★★ | 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
17、布丹的主权理论(简答、名词解释、论述)★★ | (1)主权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2)让·布丹是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1576 年,布丹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3)国家主权是最高权力表现为:绝对性、永恒性和不可转让性。(4)主权学说的意义: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武器。 |
18、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选择、名词解释、简答)★★ |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托马斯•霍布斯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以保护和平和维持秩序。其君主主权理论集中反映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是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2)洛克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了议会主权理论的政治思想家。(3)卢梭是18 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其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 |
19、政治合法性(选择、简答、论述)★★★ | (1)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2)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其次,政治合法性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
20、代议制的产生(选择、名词解释、简答)★★★ | (1)代议制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 (2)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民主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②现代国家在领土和人口都达到了很大规模,人们不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3)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①等级议会是封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充当国王、贵族、市民三方讨价还价的平台。代议制是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②代表的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等级议会代表生来不平等;代议制的代表在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③等级议会以王权至上为前提,近代议会与人民主权观念联系在一起。 |
21、近代思想家关于代议制的理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 | (1)柏克:①理论核心是精英统治,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全国人民,代表一经选出,就不受选区选民意志的约束,独立行使代表权力。 ②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党派利益的关系。(2)密尔:①《代议制政府》一书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的问题和制度安排,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著作。②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是主权在民、公民参与政治、政府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机关和国民教育机关。③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议会无知、受利益影响。 |
22、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名词解释、简答)★★★ |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
23、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名词解释、简答)★★★ | (1)法治指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2)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还强调法的统治;(3)西塞罗根据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4)阿奎那发展了自然法的观念,认为自然法要高于制定法,把法分成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
24、法治与宪政(名词解释、简答)★★★ | (1)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统领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 (2)西方各国宪法一般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类型: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一般认为,美国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3)宪政:从词源来看,宪政概念来源于宪法,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实践层面看,宪政即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开展政治活动;制度层面看,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力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 |
25、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简答、论述)★★★ |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①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 ②法律的公开性:一切法律都必须公布于众,因为法律旨在为所有人提供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国家有义务公布法律,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近代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调节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权利构成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作为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的法治,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保障权利而限制权力。(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提出来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原则。 (4)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司法独立的内容包括:①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②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③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
26、分权与制衡(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 所谓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限制。 |
27、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 (1)洛克的分权学说:①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②洛克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属于国会;行政权由国王执掌;对外权即处理与外国关系、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权力,此权力也由国王掌握。③洛克指出,国王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将丧失其权力。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①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较为完整、科学的三权分权理论。②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根据英国的经验,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权力应该由议会、国王和法院分别行使。③三权分立制衡主要表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3)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①杰斐逊指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须在联邦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②美国建国者们的分权制衡理论集中反映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 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中。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同样是分权学说的信奉者和践行者。③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主张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既不从属于议会,也不从属于政府,主张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权力。 |
28、美国分权制衡模式(简答、论述)★★ | (1)美国是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就是体现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美国宪法建立了三个主要政府部门,即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确立了美国的基本政治结构。 (2)美国宪法既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个不同权力部门的职能分配以及政治上和宪法上的独立性,又通过权力的混合使每一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①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国会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但如果国会两院仍以 2/3 票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国会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总统有权任命驻外大使、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但这些任命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也需要参议院 2/3 多数票数同意才能生效;②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法院拥有一些制约总统的力量: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也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③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法院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执行。 (3)美国还存在联邦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参众两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州政府内的分权制衡、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与州议会之间的分权制衡等。 |
29、英国分权制衡模式(简答、论述)★★ | (1)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①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②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是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③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④在议会制政体下,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合作的关系,而非互相制衡的关系。(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①英国实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法律,不仅可以否定上届议会的某项立法,而且还可以修改、甚至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②法院所具有的独立性。 |
30、法国分权制衡模式(简答、论述)★★ | (1)法国人认为,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要绝对分开,不容许有相互渗透。(2)法国自大革命以来,法国的政治制度在经历了不断的反复后,最终确立了议会共和制度。①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心,立法机关由议会两院组成,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总统和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尽管政府总理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政府在事实上没有相应的反制议会的权力。②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
31、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简答、名词解释、论述)★★ | (1)英国的人权原则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宪章》(1215)、《权力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89)等宪法性法律中。(2)美国的人权原则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1776) 和《独立宣言》(1776)、《权利法案》(1791 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3)法国的人权原则1789 年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58 年宪法)的序言。(4)法国 1789 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的主要内容: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②主权属于国民。③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社会的行为。④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⑤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⑥有关人权的原则还包括罪弄法定、法律不溯既往、无罪推定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原则。 |
32、人权原则的发展(简答、论述)★★ | (1)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法两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2)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基本上属于人权公约中所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3)第三代人权设计人类生产条件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它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因而可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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