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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4工程建设监理概论自考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7-15 10:00:27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1564工程建设监理概论自考复习资料:法律责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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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最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设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B)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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