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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然⼈和法⼈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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