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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
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第1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不要混淆]
注意第17条第2款的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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