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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 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
1.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3.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
4.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
5.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3.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主合同转让时、变更或解除。终止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3.主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4.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5.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主体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形式要件:只承认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合同条款、协议、其他书面)
3.实质要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涉外仲裁)
6. 有关选择仲裁机构的瑕疵
1.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的仲裁机构
2.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法解释》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仅约定了仲裁地点。
4.选择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7.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仲裁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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