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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裁定费用担保应考虑的因素:
①请求方(指申请费用担保的一方)无法从对方追回费用的危险系数高。
②费用担保不致使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受到阻碍。
③请求方提出费用担保的申请出于善意。
④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毫无根据,因而没有很强的证照表明他会胜诉。
⑤被请求方故意有意处置自己的财产,会导致将来无法执行有关费用的裁决书。
⑥其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十四、合并仲裁
概念: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
意义:①合并仲裁可避免产生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裁决。②合并裁决可降低举证上的难度③合并仲裁有利于提高仲裁程序额的效率
合并仲裁的一般条件
①两个或多个仲裁程序相互关联
②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合并仲裁的合意
③各方当事人还必须就选择相同的仲裁地、仲裁机构和在如何组成仲裁庭和适用仲裁程序上达成一致意见。
十五、关于仲裁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的表述,备受学者称道的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3条的经典规定:①仲裁庭应:A公平及公正的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B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开支,以对待决事项提供公平的解决方式。②仲裁庭应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在其对程序和证据事项的决定中以及在行使授予他的所有权利时,都应遵守该一般义务。
十六、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
①重新仲裁必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中启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能发回重新仲裁。
②启动重新仲裁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重新裁决的理由不能超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范围。
③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加以纠正的错误。这是重新仲裁的实质要件,也是决定重新仲裁范围的最本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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