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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仲裁法06917复习资料(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9-01 09:00:00 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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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仲裁:

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

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

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

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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