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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及各自的监管领域分工:
a.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b.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与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d.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e.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执法组织,主要是各级食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机构。
f.联合执法主体:根据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共同进行食品行政执法时,这些部门、机关就成为联合执法主体,或者称为共同执法主体。
8、标准与法规的不同之处:
1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需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发生冲突;法规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点。
2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而法律法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民事和刑事等法律关系。
3标准较为客观和具体;法规则较为宏观和原则。
4标准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修改和补充;法规则较为稳定。
5标准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比较注意民主性。
6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是所谓的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也是法律授予的。
7标准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既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9、《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0条,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舆论监督、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责任和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包括第ll条至第17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建立、依据、程序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难。包括第18条至第26条.对食品安全标淮的制定程序、主要内容、执行及标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规定。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第27条至第56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用量的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五章,食品检验。包括第57条至第6l条,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检验程序及检验监督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包括第62条至第69条,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的原则、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等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第70条至第75条,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和处置、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包括第76条至第83条,对各级政府及本级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作权限和程序等权限和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包括第84条至第98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及食品检验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相应处罚原则、程序和量刑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包括第99条至第104条,对《食品安全法》相关术语和实施时间进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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