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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6)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8-26 09:54:31 编辑:铭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6)“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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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6)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1.适当履行原则的概念:即正确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履行原则的内容:(1)适当履行原则,即正确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其主要内容在于:

总体地,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具体地,不仅有关履行标的,而且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各个履行要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与实际履行的联系和区别: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具体内容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经济合理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履行的方方面面:)履行方式的选择上,如有条件允许部分履行;运输路线的选择等;履行期限的选择上,如有条件允许提前履行;合同变更的选择上,如有条件允许单方变更合同;标的物提存,等等.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6.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由以下条件构成:

1.合同合法有效.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无效的和可撤销的合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它们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涉及签订后客观情况如何变化.

2.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情事,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和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这种变化之剧烈足以使合同基础丧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常见的几种有(1)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导致农作物减产,无法按数交货.(2)战争.(3)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导致的风险,如通货膨帐,币值大贬,物价大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等.(4)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5)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行政措施的影响.

3.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完毕前,如在合同有效成立前发生情事变更,当事人可不订立合同或根据变更后的状况订立合同,若当事人不知情事已变更而订立合同,则为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变更或解除合同已无必要.4.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导致的风险,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5.情事变更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或应该可以预见,则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该当事人应承担此风险后果.6.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是公平问题,如虽发生情事变更事实,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显失公平,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变更合同内容.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的对价关系已被破坏,如按原合同全面履行,必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未完全受损,合同中还存在着可能实现的部分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通过变更价格,货币种类,标的要求,履约期限等,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实现风险平衡.利益平衡,建立新的对价关系,以使合同目的仍得以实现.2.解除合同.如情事变更使双方对价关系完全破坏,合同目的完全丧失,即使变更合同内容,亦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则该合同应予解除.3.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应给对方适当补偿.因为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而产生的显失公平,若不补偿因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又产生了新的显失公平,从而违背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根本目的.但此种损失赔偿,并非要当事人双方均分损失,而只要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使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7.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9.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0.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11.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作用: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或者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可以避免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而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可以对实现自己的债权起担保作用.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防患于未然而言,作用比违约责任更积极,与合同的担保制度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妙[5].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合同当事人应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

1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延缓对方行使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其二是已方违约的免责.

13.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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