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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8-09-28 15:51:42 编辑:自考生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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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规范和引导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保障我校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顺利健康开展,根据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服务考生为宗旨,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助学、提高我校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理论和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利用、调配我校教育资源为途径,积极稳妥地建立能够为考生提供优质个性化学习支持服务、制度规范的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条  完善我校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履行并强化我校自学考试教育功能,重视我校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习过程,优化学习环境,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引导社会助学规范发展,为学习者提供多样化学习支持服务,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健康、合理、有序地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分配

第四条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学习服务中心)由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此外,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学院(部)学习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作为校学习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分中心由各学院(部)主管自学考试的院长担任主任。

第五条  校学习服务中心和分中心须共同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承担服务考生的义务,通过注册学习的方式,提供学习支持与政策、信息、考试服务。同时,校学习服务中心与分中心须各自权责划分、职责分明,并各自完成所分配的权责任务。

第六条  校学习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在全校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中选择所需并符合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专业,以学习服务中心形式向省考试院提出备案申请。

2.负责指导分中心制定教学计划,严抓教学过程,提高教育质量。对分中心的教学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不按教学计划执行的分中心,取消该分中心资格,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3.负责指导分中心对注册考生进行过程评价,对过程评价成绩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4.负责对分中心上报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进行审核、汇总并统一制定《东北师范大学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表》(以电子表格及文本形式存档),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打印后装订成册,在考试前一周时间内报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

第七条  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制定《分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性文件。

2.负责招生宣传,宣传内容要真实、表述明确、无虚假承诺,严格执行助学招生广告审批、备案制度,招生方式和渠道合法规范。

3.负责为考生提供面授或网络助学所需的助学场地、助学设施、服务设施。

   4.负责配备具有高等教育任职资格的专业教师。

5.负责制定分中心教学计划,制定的教学计划要科学、合理、详细,严格按照课程学分安排足量的教学学时数,教学计划要求在开课前2周上报至校学习中心。

   6.负责考生学习过程评价,对考生的作业、测验、实训等各个环节有检查考核制度;对本中心注册的学生进行学习过程监管、评价和考核,确保过程性考核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公平、真实、有效。

   7.负责将本中心考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进行汇总制表《过程性考核和课程实践考核成绩汇总表》(电子版及文本形式),

文本形式加盖各院(部)公章后上报至校学习服务中心。

   8.负责为考生提供考务考籍服务,包括为考生提供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

   9.负责为考生提供正版教材。

   10.负责为考生提供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开辟实训基地,承担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实践性环节的培训与考核,培养考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

第三章  报名注册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分中心专业学科学习的考生都属于校学习服务中心考生,中心内的考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学习服务中心组织的学习过程性评价。如果选择参加学习过程性评价,则需另外报名注册并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并依据《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细则》取得相应的分数;如果不参加学习过程性评价,则没有过程性考核成绩,该门课程总成绩以终结性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四章  教学与考核

第九条  教学安排:分中心按照省考办下发的自学考试开考时间安排,制定教学计划(包括开课时间、地点、课时安排,主讲老师信息,每门课程学习人数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助学,教学方式可以包括面授和网络授课两种,面授与网络授课的累积课时数不得少于16课时/科,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得少于8课时/科。

第十条  考核安排:分中心对考生进行过程性综合评价。过程性综合评价包含两部分内容,分别是过程性考核评价和课程实践评价,共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40%。过程性综合评价成绩保留三年有效。

1.过程性考核评价:过程性考核成绩包括平时表现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其中平时表现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7%,平时作业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8%,平时测验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15%。即过程性考核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30%

2.课程实践评价:课程实践是将每门课程涉及的基本理论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事例相结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以信息采集整理、小论文、大作业、讨论、竞赛、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地进行综合测验,以促进理论和实际应用相结合。课程实践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10%

过程性考核评价和课程实践评价,由分中心组织任课教师根据《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细则》评定成绩。

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校学习服务中心负责过程学习中的成绩上报和备案管理;分中心负责建立考生过程性学习及考核档案管理,管理采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考试试卷、作业、成绩报表,纸质档案保存有效期为36个月,电子档案保存有效期为长期,具体由各分中心负责建立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学习服务中心各种项目收费标准参照《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自发字【20151号)。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1:《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

附件2:《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附件3:《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表》

    附件4:《课程实践考核成绩评定表》

    附件5:《过程性考核和课程实践考核成绩汇总表》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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