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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职高专衔接本科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办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8-09-28 15:42:55 编辑:自考生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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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衔接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拓宽专科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及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尽快提升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学历层次的需求,在我省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

为了更好的规范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职高专院校衔接本科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管理工作,规范高职高专衔接本科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18号令,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文件)和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高职高专衔接本科教育是自学考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扩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它的主体是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它的特点是考生全部都为在校生,并且生源集中,便于组织和管理。凡是报考高职高专衔接本科教育的考生必须参加相关主考专业学部(院)组织的助学班学习。

1、合作助学资格审批备案

凡申请开考我校主考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在申请开考审批前与我校沟通,征得主考学校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填写合作助学申报表及合作助学协议上报校自考办审批备案,经省自考办审批后,方能开考我校的主考专业。

2、合作助学组织查询

经审批同意开考我校主考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可登录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网查询。

二、合作助学年度审核制度

为准确掌握合作助学工作情况,校自考办在每年十二月初对全校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年检登记,各主办学部(院)按统一要求填写《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组织年检登记表》,同时上报本学部(院)年度合作办学工作总结。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省自考办、校自考办和助学组织各备存一份。同时作为校自考办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依据。

未经年审登记的合作办学班一律停办,并在合作助学信息网上公布停止助学资格。

三、合作助学管理

为维护我校形象和办学声誉及办学质量,凡申请开考东北师范大学主考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与我校相关主考学部(院)签订合作助学协议,进行合作助学。合作助学的高职高专院校和我校主考学部(院)要保证生源数量,坚持对考生负责、确保质量的原则,培养高质量人才。

1、东北师范大学自考办的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根据省自考办自考管理办法制定我校关于高职高专街接本科教育管理办法,负责主考院校成绩管理,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毕业副署验印及学位授予审核管理等工作。

2、高职高专合作院校的管理职责:需保证考生质量,组织考生报名报考,按省考办要求安排考场,组织考试,进行学籍管理,保证教学场所和教学环境,组织好考生参加培训和辅导,加强教学秩序的管理。

3、主考学部(院)的管理职责:要按教学大纲和开考计划安排好教学任务,选派本专业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为助学班授课,要根据教学计划要求保证授课时数,严禁缩减教学内容和辅导课时。  

   4、合作助学的相关内容和事项按《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的管理办法》(自发字[2013]3号)执行。

四、实践性环节考核

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按《吉林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实施细则》(自发字[2013]1号)执行。凡未经审核、未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办学的高职高专院校,我校一律不对考生进行实践性考核。

五、毕业及学位授予

   1、凡学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由省自考办颁发毕业证书,东北师范大学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学历。

   2、考生离校时,未完成应考某科科目考试的,已合格的课程有效,考生在原主办院校助学组织继续学习专业课程,并参加余下科目的考试,直至毕业。

   3、申请学位的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学位授予条件及申报程序按《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六、合作助学班学费的收支管理

   合作助学班学费按吉省收价字【20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超项收费。除正常收取学费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必须开据正规发票,合作助学班学费的分配比例我校不得少于40%, 应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转入学校财务账户。

合作助学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套现学费,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坚决制止办班收费个人分成或提成。严格规范,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职高专衔接本科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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