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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8-25 10:22:01 编辑:铭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1)“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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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复习资料(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有名合同的概念: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1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19.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20.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

21.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b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

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4,区分第二种合同的意义:a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25.合同关系的构成: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6.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27.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8.合同的特征: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30.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31.合同关系的概念: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32.合同关系的特征: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

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

33.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4.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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