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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自考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成绩合格且每门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五)学位外语水平达标。
1、非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60分及以上;
B.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80分;
C. 参加PETS3级及以上笔试取得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考试60分及以上;
B.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第二外语考试60分及以上;
C.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D. 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以上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申请后中途放弃)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教学院(校外合作办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次受理、审核。
第七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校外合作办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一)、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教学院(校外合作办学点)对申请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院(校外合作办学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将汇总表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终审。
3. 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评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公示。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5. 学士学位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6. 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2次。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九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授位结果公布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校学位办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被举报学术不端等行为,查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消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位办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2018年毕业且未授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9〕20号)文件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授位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已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办颁发的成教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保留至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后两年。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位工作实施细则》(乐师院〔2017〕93号)并行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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